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5年度埔小字第15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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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5年度埔小字第155號
原 告 劉秀環 即鉅業汽車材料行
訴訟代理人 許承宏
被 告 邱永翔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於105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書記官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