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聲字第1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再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7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再興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陳再興因賭博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黃國永法官趙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宬樂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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