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因肇事遺棄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八號
原告甲○○
丙○○乙○○丁○○右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德凱 律師複代理人 曾慶崇 律師被告戊○○即童心安
己○○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宏隆 律師複代理人 王庭鴻 律師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十七號肇事遺棄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被告己○○否認犯行,又本件涉及醫療費、喪葬費之計算,與精神慰撫金之核定,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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