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字第26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9歲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4年3月1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林坤志法官游悅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2月16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