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6號聲請人雲林縣西螺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二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守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2月16日
書記官詹培煌┌──────────────────────────────────────────────────────┐│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二一號│├─┬─────────┬─────────┬────────┬────────┬───────────┬──┤│編│付款人│發票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備考││號││││(新台幣)│││├─┼─────────┼─────────┼────────┼────────┼───────────┼──┤│1│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 廖丁川 │0000000│玖仟 伍佰 零肆元 │九十三年六月五日││││限公司西螺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