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文欣
法官鄧晴馨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2月16日
書記官陳冠學┌───────────────────────────────────────────────────────┐│本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本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93年6月30日│50,000元│BT0000000││││水上分行│水上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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