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板簡字第128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被 告 朱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板簡字第128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3年6月19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9
日下午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謝明君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變更為柏格爾,此有原告公
司變更登記表可稽,爰准承受訴訟,合先敘明。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0年7月9日與原告訂立小額
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
循環使用。詎料,被告自97年2月15日起,未依約履行給付
義務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積
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
(下同)000000元。(二)、利息計算:(1)、按契約書第
3、7條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利
息,延滯則按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利息。(2)、繳
款期限已計未收之利息0元。(三)延滯期間利息:就前述
本金債權自97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利息及帳務管理費0元。以上金額被告屢經催討均置
之不理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
、交易紀錄一覽表等件影本各乙件為證。被告受合法之通知
,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四、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莊雅萍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書記官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