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司重調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重調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俊淵王基淵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聲
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又調解之聲
明所請求事項須為相對人有權所能為之給付,如相對人依法
不能為調解聲明所示之給付,即為依法律關係之性質而不能
調解。
二、查本件聲請人調解之聲明略以:相對人王基淵應將系爭不動
產於民國102年2月7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登記予以塗銷,
並回復登記為王基淵及王俊淵公同共有云云。惟系爭不動產
既業經完成分割繼承登記,基於繼承法律關係之安定性,非
經法院確定判決,相對人無權自行就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
而回復為公同共有。是以本件調解聲請所請求相對人之給付
,既為相對人無權為之,自屬依法律關係之性質而不能調解
。綜上,本院爰依前開規定,予以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邱文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書記官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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