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5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5449號債權人 李定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嘉昕 、 王雲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王雲惠之住居所,並提出王雲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5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5449號債權人 李定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嘉昕 、 王雲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王雲惠之住居所,並提出王雲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