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98號原告捷美儀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智 訴訟代理人 許富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竹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8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