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一三三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 律師
楊政憲 律師 王進勝 律師複代理人 陳慧錚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錢師風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陳明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