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7年附民字第5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七年度附民字第五五三號
原告丙○○被告乙○○被告丁○○被告戊○○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八十七年度自字第五五二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
事實
一、原告聲明與陳述引用如附件附民起訴書。
二、被告乙○○、丁○○、戊○○、甲○○無聲明與陳述。理由
一、按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丁○○、戊○○、甲○○等人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在案,根據首揭說明,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為同一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九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蔡國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邱靜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