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31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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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3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一一七號
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未諭知被告羈押處分。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古振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欽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