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57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主文甲○○未經許可,寄藏手槍,處有期徒刑 伍年 ,併科罰金新台幣壹萬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又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台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制式手搶(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壹枝、改造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壹枝、制式子彈拾參顆及改造子彈貳顆均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