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8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五號
原告彰化縣花壇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仟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三十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丙○○於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三十日,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四千萬元,約定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清償,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年息百分之八點五加碼百分之零點八五計算,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自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起即未按期繳息,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本利迄未清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擔保放款借據、授信約定書等影本及繳款明細查詢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本件借款另有抵押權之設定,且被告已實施抵押權並進行拍賣中,原告之請求顯然重複,再本件利息過高,已超過法定利息,違約金之約定亦過高,對被告而言負擔沉重。
三、證據:提出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影本為證。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丙○○於八十五年九月三十日,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四千萬元,約定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清償,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年息百分之八點五加碼百分之零點八五計算,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惟被告自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起即未按期繳息,迄今本利未為清償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擔保放款借據、授信約定書等影本及繳款明細查詢為證,核屬相符,且為被告所不爭,自堪信為真實。
二、被告雖辯稱本件借款另有抵押權之設定,且被告已實施抵押權並進行拍賣中,原告之請求顯然重複,再本件利息過高,已超過法定利息,違約金之約定亦過高,對被告而言負擔沉重云云。惟查,被告固曾提供坐落彰化縣○○鄉○○段一二一0、一二0九及一二一一地號等三筆土地為本件借款之擔保,現並為原告聲請拍賣執行中,有其提出之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影本為證,且為原告所不爭,堪信為實在,然前揭強制執行案件,尚於拍賣程序,並未拍定且行分配,換言之,原告之債權尚未得到清償,其另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借款,核無不當,又上開執行案件,縱然於本件起訴後拍定,亦屬本件原告於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後,能否執行之問題,是被告前揭抗辯,顯無理由。再本件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乃經被告之同意,且依兩造簽定之擔保放款借據,利息乃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年息百分之八點五加碼百分之零點八五計算,並未超過民法第二百零五條約定利率之限制,違約金部分則於被告遲延付息時,依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依一般消費經驗,亦無偏高之虞,是被告前揭抗辯,亦屬無據。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四千萬元,並自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八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八十八年一月三十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八十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義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B法院書記官林淑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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