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三○八號
上訴人丙○○
甲○○右上訴人與乙○○間因八十九年訴字第三○八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銀元叁拾肆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伍仟貳佰元,折合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劉邦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B書記官梁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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