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七九號
原告戊○○送達代收人 吳俊利 被告丁○○
丙○○乙○○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昌隆 、丁○○、丙○○、乙○○、 張昌益 、甲○○等六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丁○○、丙○○、乙○○、甲○○等四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伍佰玖拾伍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肆佰肆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伍萬壹仟肆佰肆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蓓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B法院書記官黃佳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