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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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七二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宣告刑第一欄內關於「有期徒刑五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六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宣告刑第一欄宣告刑內關於「有期徒刑五月」,顯係「有期徒刑六月」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古秋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