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15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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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1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15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8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附表:95年度除字第215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林賴秀英 │台北市第九信用合作│95年1月15日│57,000元│BT0000000│││││社萬大分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