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89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895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志
送達代收人  陳冠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允弘黃黌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2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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