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87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876號
原   告  邱軒
原告因返還機票退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百威旅行社股份有限公
司高雄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35,948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 怡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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