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國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國更㈠字第2號抗告人 吳天阳 代理人 俞人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防部間因103年度國更㈠字第2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書記官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