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停止違法信用卡業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300號抗告人 劉家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花旗銀行等間請求停止違法信用卡業務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5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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