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八號
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前經具保停止羈押在案,茲據被告逃匿,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乙○○屢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碧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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