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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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六二號
原告佳星衛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廖湖中 律師被告國軍桃園總醫院
設法定代理人甲○○住訴訟代理人 鄭志周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邱瑞祥~B法官管靜怡~B法官張明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