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一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即本院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一五一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邱滋衫法官林晏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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