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重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二О號
原告擎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林春鈴法官黃永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