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一六二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事件(九十一年度執聲沒字第二八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十二萬元,由具保人甲○○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具保之被告逃匿,爰檢附送達證書回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被告戶籍謄本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等資料(均為影本),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沒入具保人甲○○所繳納之保證金十二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李桂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