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重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四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張震武法官林恆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