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41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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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4116號
聲請人
即原告全國律師聯合會
法定代理人 尤美女
訴訟代理人 謝良駿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江皇樺 等47人間請求給付會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貳仟貳佰陸拾元應予退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萬6,296元,依法應徵收裁判費4,740元。然原告先後共計繳納裁判費4萬7,0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2紙附卷可稽,其溢繳4萬2,260元(計算式:4萬7,000元-4,740元=4萬2,260元)部分,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