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41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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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4116號

聲請人

即原告全國律師聯合會

法定代理人 尤美女

訴訟代理人 謝良駿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江皇樺 等47人間請求給付會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貳仟貳佰陸拾元應予退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萬6,296元,依法應徵收裁判費4,740元。然原告先後共計繳納裁判費4萬7,0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2紙附卷可稽,其溢繳4萬2,260元(計算式:4萬7,000元-4,740元=4萬2,260元)部分,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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