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東小字第6號
原 告 林家弘
被 告 范瑞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書記官張坤校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東小字第6號
原 告 林家弘
被 告 范瑞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