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6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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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618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書記官彭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