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3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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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34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5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獲釋,茲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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