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3年度馬救字第2號民事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馬救字第2號

聲請人 許馨尹

代理人劉 昱明 律師

相對人 洪仕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澎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澎湖分會審查表為證。復觀諸聲請人所述原因事實,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 陳順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謝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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