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救字第25號
聲請人 陳碧珠
代理人 林之翔 律師
相對人 陳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而聲請人名下無財產亦無所得,其子女亦無財產及所得以扶養聲請人等情,經本院職權查詢聲請人及其子女108年至112年稅務資料屬實,堪信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尚非無據,故其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蔡承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