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3年度花救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救字第25號

聲請人 陳碧珠

代理人 林之翔 律師

相對人 陳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而聲請人名下無財產亦無所得,其子女亦無財產及所得以扶養聲請人等情,經本院職權查詢聲請人及其子女108年至112年稅務資料屬實,堪信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尚非無據,故其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蔡承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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