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2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2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28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李亞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壹佰玖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債務人冒用第三人 郭曉臻 之名義,於民國93年2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後經臺北地院以97年度簡上字第304號判決確定,債權人始知債務人詐貸之侵權行為,為維權益,爰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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