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2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2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273號債權人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 債務人 鄭建慧 即劉鄭建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叁仟叁佰陸拾貳元,及其中:(一)新臺幣肆仟壹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債務人向第三人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服務(租用門號0000-000-000),及向第三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服務(租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然逾期繳款,積欠如主文所示金額經第三人轉讓與債權人,爰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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