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54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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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四二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九一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送驗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陸公克,包裝重零點貳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六七一號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依法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乃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七三八四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一年,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強制戒治期滿,嗣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送驗後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零點零陸公克,包裝重零點貳柒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查本件送驗後扣案之海洛因一包(淨重零點零陸公克,包裝重零點貳柒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至送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劉錫賢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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