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五О四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永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月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五О四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永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月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