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37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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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3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五年度中簡字第三七三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六五一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罰金陸佰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簡源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罰金部分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之規定提高為十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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