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61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61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617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40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傷害人之身體,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損壞他人之辦公桌抽屜、文具用品,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乙○○因認其母親之保險業務員甲○○未妥善處理保險契約問題,乃心生不滿,於民國94年5月3日16時許前往甲○○位於高雄市○○區○○○路○○○號9樓A室,欲再與甲○○商談理論時,因一時氣憤,竟即基於傷害之故意,徒手掌摑甲○○臉頰1下,而傷害甲○○之身體,致甲○○受有左顳部挫傷併耳鳴之傷害;另亦基於損壞他人器物之故意,當場推倒新光金控股份有限公司交甲○○保管持有使用之辦公桌,致該辦公桌之抽屜、文具用品甩出變形而有損壞,並當場散落於地,足以生損害於甲○○及新光金控股份有限公司,嗣經甲○○報警前來處理而查獲上情。
二、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於上開時地曾出手掌摑甲○○1下,且出手推翻甲○○之辦公桌等情,然矢口否認有何傷害、毀損犯行,辯稱:甲○○欺騙伊母親投保,伊發現後欲尋找甲○○理論,但甲○○均置之不理,一時氣憤方才出手毆打甲○○、推翻辦公桌等語,經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中指述歷歷,且有高雄市立民生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現場照片4幀在卷可稽;而自現場照片觀之,該辦公桌抽屜滾輪軌道已經彎曲,顯然已遭被告損壞,另辦公文具散落地上,衡情告訴人指稱亦有損壞乙節,亦應非虛。被告雖迭辯稱 洪沁薇 欺騙伊母親投保,且拒絕協調,伊一時氣憤方才動手等語,然被告所辯乃僅係其犯罪之動機,無礙於被告犯行之認定,被告以此抗辯,並不可採。綜上,被告上開犯行,事證明確,堪予認定。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及刑
法第354條損壞器物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罪名互異,應分論併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書犯罪事實記載被告使上開器物「毀損不堪使用」,似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條致令他人之物不堪用罪,然自現場照片觀之,上開器物僅係遭損壞之程度,尚可修繕使用,功能並未完全喪失,檢察官所認乃有誤會,惟其與本院所認仍屬同一罪名,自無變更法條之必要。又被告損壞洪沁薇辦公桌抽屜之犯行,雖未據檢察官起訴,然此部分僅屬檢察官對於被告1次毀損行為中,毀損物品範圍之認定有所缺漏,本院自得審理且補充之,而無審理範圍擴張之問題。另檢察官認被告尚損害洪沁薇所有之保單文件,然被告否認有撕毀洪沁薇保單之事實,且自現場照片並無法判斷保單文件有所損壞,告訴人亦陳稱無法提出該損壞保單供本院調查,本於罪疑為輕原則,此部份自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然此部分如果成立犯罪,與被告上開有罪部分,乃屬單純1罪之法律關係,本院亦毋庸於主文中另為無罪之諭知。又本院於主文中乃為被告有罪之諭知,與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規定「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不適宜依簡易判決處刑之情形有異,本院自得仍為簡易判決處刑,併此敘明。
㈡爰審酌被告僅因一時氣憤,即前往洪沁薇辦公室翻倒辦公桌
,損壞洪沁薇保管之物品,動手毆打洪沁薇,犯後否認有主觀責任,當庭與被害人爭吵,並無真誠悔過之意,及洪沁薇之傷勢、遭損壞物品之價值尚非鉅大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未有任何犯罪前科,素行良好,其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考量其年僅27歲,涉世未深,且自2次開庭中之陳述表現,顯現情緒容易激動,處理事理能力欠佳,此次係因為處理母親保險事宜,護母心切,一時失慮方犯下本罪,經此偵審程序後,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訂定緩刑期間2年,以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
書記官邱秋珍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2條以外之它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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