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0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000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黃有文 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至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9月16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9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0月14日
書記官柯月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