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80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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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8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805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1年度催字第32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9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鳳珠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0月14日
書記官曾寶生┌───────────────────────────────────────────────────┐│附表:94年度除字第280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