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交簡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57號原告 洪崑富 被告 趙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中交簡字第186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劉依伶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馨云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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