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210號上訴人 黃淑女 即被告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 律師複代理人 黃珮茹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宗勇 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102元。茲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莊宇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