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122號原告 高嘉華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澄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昱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中應補列為「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第19頁,已於事實及理由欄中已記載「逾上開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顯見原本及正本之
主文欄位漏記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故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補列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書記官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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