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板簡字第3046號
原 告 鄭瑞銘
被 告 劉威杉
劉議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黃淑美 所得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
新臺幣壹拾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淑美所
得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起訴狀聲明原為: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萬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9頁
),嗣於民國110年9月27日當庭變更聲明為:被告應於繼承
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10萬元(見本院卷第79
、80頁),核原告所為之訴之變更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揆諸上開法律規定,自應准許。
二、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訴外人即被繼承人黃淑美生前所簽發、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紙(下合稱系爭支票),詎原告屆期提
示未獲付款,嗣黃淑美於109年9月1日死亡,其繼承人即被
告劉威杉雖已清償15萬元票款,惟仍剩餘票款10萬元未清償
。爰依票據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並聲明
:如前揭變更後聲明所示。
二、被告部分:
㈠、被告劉威杉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其前於110年4月
7日以民事答辯狀辯以:伊於被繼承人黃淑美死亡後,始知
黃淑美曾簽發系爭支票與原告,伊已就系爭支票其中2張票
面總金額為15萬元之支票向原告為清償,剩餘10萬元部分,
原告自應向另一位被告劉議中商討還款等語,資為抗辯,並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劉議中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
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
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分別定
有明文。復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又繼承人自繼
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
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
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
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7條、第1148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
定。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暨退票理由單等
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15頁),此亦為被告劉威杉所不爭
執,而被告劉議中經合法通知,未提出書狀或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爭執,則原告主張黃淑美應給付系爭支票之票款25萬
元,自屬有據。另被告劉威杉抗辯就系爭支票中之15萬元部
分業已清償,亦經原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自承(見本院卷
第79頁),則剩餘10萬元票款,按民法第1148條規定,被告
等自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淑美所得之遺產範圍內承受上開票
據債務,本院審酌前揭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2人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淑美所得之遺產
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10萬元,則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票據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於繼承
被繼承人黃淑美所得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10萬元,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
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
合計2,650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呂亞馨
附表:
┌──┬─────┬───────┬──────┬─────┬─────┐
│編號│票面金額│發票日│付款提示日│付款人│支票號碼│
││(新臺幣)│(民國)│(民國)│││
├──┼─────┼───────┼──────┼─────┼─────┤
│1│10萬元│109年10月31日│109年11月3日│板信商業銀│GM0000000│
│││││行板橋分行││
├──┼─────┼───────┼──────┼─────┼─────┤
│2│10萬元│109年4月30日││板信商業銀│GM0000000│
│││││行板橋分行││
├──┼─────┼───────┼──────┼─────┼─────┤
│3│5萬元│110年4月30日││板信商業銀│GM0000000│
│││││行板橋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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