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重上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重上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五九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複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因返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曾謀貴~B3法官蔡王金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林彩雲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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