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聲字第1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1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妨害自由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甲○○因妨害自由等罪,經本院等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蔡聰明法官陳欣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
A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名│││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妨│有五││台│2│台│││台│││㈠││害│期月│5│中│偵2│中│上5││中│上5││執6││自│徒││地│3│高│訴2││高│訴2││緝9││由│刑││檢│1│分│1││分│1││矩4│││││署│1│院│1││院│1│││├──┼──┼────┼─┼─────┼─┼───┼────┼─┼───┼────┼───┤│竊│有二│9月│台│等│台│││台││││││期年│上旬至│中│偵5│中│上4│5│中│上4│5│㈡│││徒二│9│地│9│高│易7││高│易7││執8││盜│刑月││檢│2│分│6││分│6││矩1│││││署│7│院│││院│││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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