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聲字第10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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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1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ОО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甲○○因竊盜、妨害兵役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法官劉榮服
法官陳賢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
K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拾││苗│8│台│││台│││││竊│期月│6│栗│0│中│上5││中│上5││5│││徒│至│地│偵6│高│8││高│8││執1││盜│刑│6│檢│2│分│易8││分│易8││2│││││署││院│2││院│2│││├──┼──┼────┼──┼─────┼─┼───┼────┼─┼───┼────┼────┤│妨│有捌││苗│9│台│││最│││││害│期月││栗│4│中│上8││高│台5││8││兵│徒│9│地│偵4│高│2││法│8│4│執4││役│刑││檢│5│分│訴9││院│上3││7│││││署││院│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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